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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現代化的若干意見環辦監測[2020]9號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健全生態環境監測和評價制度,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系與監測能力現代化,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支撐、引領、服務”基本定位,明確“實現大監測、確保真準全、支撐大保護”發展思路,全面深化生態環境監測改革創新,推進環境質量、生態質量和污染源全覆蓋監測,系統提升生態環境監測現代化能力,為構建現代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奠定基礎。
(二)主要目標。經過3-5年努力,陸海統籌、天地一體、上下協同、信息共享的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基本建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企業履責、社會參與、公眾監督的監測格局建立健全,科學獨立權威高效的監測體系基本形成,監測數據真、準、全得到有效保證,生態環境監測能力顯著增強,對生態環境管理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服務水平明顯提升。
二、構建生態環境監測“大格局”
(一)強化生態環境監測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領導、統一制度規范、統一網絡規劃、統一數據管理、統一信息發布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監測的統一監督管理。推動建立部門合作、資源共享工作機制,加大監測工作統籌與協同力度,監督指導有關行業部門按照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站(點)規劃設置要求和生態環境監測標準規范組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監測工作。
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事權。按照“誰考核、誰監測”的原則,國家生態環境質量評價與考核監測等工作為國家事權,其他服務于地方環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監測事項為地方事權。
(二)壓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主體責任。按照“誰排污、誰監測”的原則,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嚴格執行污染源自行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按要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建立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監測制度,責任單位負責對排污口開展自行監測。自行監測單位要向社會主動公開自行監測數據,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自行監測行為的監督檢查。
(三)發揮市場機制和公眾監督作用。深入推進生態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研究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備案管理、信用評價等措施,加強市場培育、推動行業自律,促進形成一批專業化、優質化的社會監測機構,樹立和弘揚“依法監測、科學監測、誠信監測”的行業文化。堅持服務群眾和依靠群眾,加強新聞宣傳、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為公眾監督創造便利條件。
三、優化生態環境監測“一張網”
(一)統一規劃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完善涵蓋大氣、地表水(含水功能區和農田灌溉水)、地下水、飲用水源、海洋、土壤、溫室氣體、噪聲、輻射等環境要素以及城市和鄉村的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21年前,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生態環境監測規劃綱要(2020-2035年)》要求,完成行政區域內監測網絡調整并報生態環境部備案;圍繞生態環境治理需要,增設顆粒物組分、揮發性有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土壤和地下水風險地塊等監測點位,在學校、醫院、居民區等敏感區域優先增設與人體健康密切相關的監測指標,提升環境污染溯源解析與風險監控能力。
(二)完善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央地共建、部門共享的多元合作機制,2025年底前,聯合建立天地一體的國家生態質量監測網絡,基本覆蓋全國典型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地、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生態保護紅線重點區域,突出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等指標。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生態保護需要和主要地理單元,補充設置地方生態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地區生態質量監測。
(三)統籌構建污染源監測網絡。推動污染源監測與排污許可監管、監督執法聯動,加強固定源(含尾礦庫)、入河(海)排污口、移動源和面源監測。強化高架源、涉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涉工業窯爐等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推動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建立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監測體系,開展排污單位用能監控與污染排放監測一體化試點,拓展污染源排放遙感監測。完善測管協同工作機制,按照“雙隨機”原則開展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探索實行監測人員持有執法證、執法人員持有現場監測上崗證,將承擔執法監測任務的監測人員逐步納入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體系,提升監測與執法工作效率。生態環境部門可委托有資質、能力強、信用好的社會監測機構配合開展執法監測。
(四)建設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2021年前,地方省、市、縣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與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網,并接入生態環境部信息資源中心。依法推進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公開與共享。建立國家(區域)和地方生態環境監測大數據平臺,加強監測數據標準化、規范化管理,實現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監測數據有效整合與互聯互通。鼓勵以安全可控為前提拓展數據匯交和使用范圍,推進跨領域監測監控信息共享共用。
四、嚴守生態環境監